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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美术作品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唐山兆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30 08:01:34

什么是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版权著作权如何登记?

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法定许中的几种情况不是了解,这也很正常因为专业性太强了。下面找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除疑惑。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临摹作品_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很多人都以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收到著作权保护,那么,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临摹作品的版权对于临摹者对其临摹作品是否享有版权的问题,小编认为不可一概而论。有些临摹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因为临摹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有很大不同,例如“意临”在临摹过程中就加入了临摹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不损害原作者版权的前提下,取得原作作者(或其版权继承人)许可而临摹完成的作品,临摹者对其临摹品可以享有完整版权。对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临摹所得到的临摹作品,临摹者也同样享有自己独立的、不受任何人限制的完整版权。例如,著名画家常书鸿临摹敦煌壁画,将残损的壁画临摹于纸上,需要投入再创作的劳动,形成新的作品。因此,他对自己的临摹作品应享有版权。所以,临摹并不一概等同于复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临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效力的法律依据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网络创作也是智慧的形式展示,在比较受欢迎的情况下,普通人也有逆袭的机会,但是当自己创作了小说之后,最怕就是被侵权,那么,如何维护网络小说著作权?应该提前了解清楚,小编带您详细了解起来,关于维护网络小说著作权的相关知识。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很难找不到侵权人。

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入罪门槛在哪里呢?积极维护个人的网络著作权,也是极其重要的事情,但是在网络上进行维护,有着众多的难点,稍不容易就很可能具有纠纷的出现,因此在互联网的时代还是要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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