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摄影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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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摄影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唐山兆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5 08:47:45

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虽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也不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是登记在法律上是一个初步的证据。所谓初步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中如果一方没有对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另一方享有权利,由此可见这种证明力还是较强的。著作权登记只是公示著作权状态的一种手段,有利于确定著作权的权属,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作品登记与否,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当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有证明作用的资料或者文件都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1、作品唐山版权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在理论上,著作权登记一般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登记采自愿登记原则,是不具有强制性的。

三、著作权登记的程序怎样1、提交申请表;2、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3、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4、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5、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一般作品普通登记版权整体流程大约时间为20-25个工作日。

版权,著作权经常被提到,两者之间有差别吗?很多人其实对于版权和著作权比较迷糊,不清楚两者是不是一回事,有没有区别。其实版权又叫复制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在中国本土我们习惯说著作权,所以说版权和著作权在日常实用中是一回事。著作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自动取得或者登记取得;其实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作品完成时就自动有版权。然而我们在现实中经常还是能碰到各种各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以下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由合著者共享,合著者应当就著作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著作权法规定,合著者不仅享有作品的共同著作权,还单独享有自己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但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职务作品。

“公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确定作者的原则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有责任的作品,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著作权保护期应当限定。首先,在人身权方面。对本单位负责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本单位所有。受托人创作的委托作品是否与委托一致。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著作权利益的所有者。著作权人是否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对方根据共同创作活动的不同方式,无正当理由地行使协商一致。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作品和不可分割作品,比如一方简单地冒充文字,另一方简单地提供图片,是不是可分割作品,对于可分割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作者不明的原著的合法权利人行使。作者身份不明,没有合法原创性权利人的,财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人身权受国家保护。如何明确作品的作者也是著作权保护的重点。

一般说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人格权中的其他财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者不仅享有作品的共同著作权,还可以单独享有自己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但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公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什么。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且《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1本单位与作者事先签订了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使用本单位材料技术条件的合同。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为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享。如果一个人不参与创作,他就不能成为合著者。“合著者必须遵守它吗。”1)合著者是否有意从事合著者的创作。如果有共同的创作活动,合作伙伴是否应该就著作权的行使达成共识。

网络著作权概念与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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